吉林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qy18vip千亿体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以人为本,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qy18vip千亿体育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等;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qy18vip千亿体育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必要的复查。招生就业处负责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审核,各分院负责对纸质档案材料核对,并与花名册、身份证等材料核对,保卫处负责户口迁移证等户籍材料审核,教务处按照复查合格名单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理由分为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必须保留且学校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况,除应征入伍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外,其它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均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使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均以学生高考电子档案为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在院期间更改姓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院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均应按新编入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并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为考试课程,其余课程为考查课程。
(一)考试方法包括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作品(设计)、实际操作以及撰写心得体会、调查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或以一种形式为主,兼顾其它形式。具体考试方法由主讲教师和分院教学校长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含出勤、作业、测验等)可按不高于40%计入。平时成绩中出勤率占40%、作业完成情况占40%、测验等占20%。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和正常补考,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将成绩评定方法在每学期初明确通知学生。
(三)考查课程应当在期末考试前结束,成绩由考勤、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实习、课程总结及平时小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通过考核,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未通过考核,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选修课不予补考,未通过的应重。。补考成绩及格者按60分登录;缓考和重修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登录。
(五)课程设计、作品、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不合格者,必须重做或重修。
(六)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学生确因健康原因,须持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保健体育课。经军体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后,即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4周内办理)。保健体育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依照《吉林职业技术学校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无”计,并重修该门课程。
(一)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二)在一学期内该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课程内实验部分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或重考机会。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吉林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并通知任课教师。患重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出具医院诊断或住院证明,由学校附属医院认定,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以参加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未办缓考而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者不予补考,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形式。考试课按百分制记载,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载。五级分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转换。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理论课(不含限选和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参加重修;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没有补考,须参加重修。第四学期的课程不合格,不再安排重修,须参加第五学期开学初的补考。重修办法参见《吉林职业技术学校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二)限选和任选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按结业处理。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校针对转专业学生情况应予以公示:
(一)原则上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可以转专业,一年级以后不得更改。专业调整应当在相近的专业之间进行;艺术类、体育类不能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兴趣(具体情况由转入分院考核),但不能跨科类(文、理);在校期间没有不及格课程;没有受过纪律处分;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转入专业体检要求;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平均成绩在转出专业排名前1/2,转出、转入学生数不超过转出、转入专业学生数的1/5。
(三)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因学生教学出现困难,需要调整专业时;
(五)国家有特殊需要时。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湍庾胙M,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应由转出学校发函联系拟转入学校,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针对转学情况应当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防违规转学行为。
第六章 免修、自修与辅修
第三十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或学有特长,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前提出,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可免修,并获得学分。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军事类课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课程应按时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以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自修。
(一)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等。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院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专科不能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含留、降级)年限学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其辅导员、学工办、分院、教务处等部门及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教务处发给其休学证明;同时将休学证明复印件报学生处备案。